主导制定标准可评选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75%研发费加扣优惠
发布时间:2017/5/16 9:58:41 作者:
日前发布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满足下图中条件的企业,近五年内若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被直接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近五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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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