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3年度贸易救济涉案企业情况的通知
商调查行业函 [2013]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有关涉案企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贸易救济涉案产业规范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了解我国贸易救济涉案产业发展状况,巩固贸易救济措施成果,根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贸易救济效果跟踪工作安排,现就报送2013年度贸易救济涉案企业情况通知如下:
一、填报《2013年度贸易救济涉案企业存续情况调查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含复审)的申请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一)2013年度存续情况进行统计,并填报《2013年度贸易救济涉案企业存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
二、填报《2013年度贸易救济涉案企业运行情况调查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附件一所列名单,组织本地区涉案企业填报《2013年度贸易救济涉案企业运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三)。
三、填报说明
因涉案产业变化情况不同,涉及案件裁决情况不同,结合往年存续调查情况,本年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涉案企业须根据附件一表格最后一列“填报内容”所列要求进行填报,具体的填报原则如下:
(一)附件一所列的贸易救济涉案企业中,如涉及“破产”、“倒闭”、“注销”、“转产”的情况,不再填报附件二和附件三。
(二)附件一所列的贸易救济涉案企业中,如涉及“合并”、“并购”、“重组”、“改制”、“更名”、“停产”等情况,应当填报附件二和附件三;如上述企业不再生产涉案产品,可在附件二中注明,不再填报附件三。
(三)附件一所列的案件,如涉及“到期终止措施”、“无损害裁决”、“行政复审终止措施”、“终止调查”、“申诉方撤诉”情况,只填报附件二。
对填报内容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行业指导处。
请各填报单位于2013年2月25日前将所应填报附件表格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请务必将电子版发至邮箱),报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行业指导处。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联系人:孙玉 吴锋 刘欣欣 史云庆
电话: 010-65198066, 010-88379884, 010-88379889
传真:010-6519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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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附件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www.cac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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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