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标准化研究机构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机构,总局有关直属挂靠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和《“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十二五”技术标准科技发展专项规划》提出的加强技术标准创制能力建设,促进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协同发展等任务,国家标准委决定开展标准化研究机构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国务院各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所属专门从事标准化研究的机构和所属机构下设的从事标准化研究的分支机构;
(二)省级及以下标准化主管部门所属标准化研究院所和所属机构下设的从事标准化研究的分支机构。
以上从事标准化研究的机构包括独立法人机构和非独立法人机构。
二、调查内容
标准化研究机构基本情况,承担或参与标准化任务、活动及产出、效果、资质等情况,具体见国家标准委网站(网址:www.sac.gov.cn)“标准化研究机构调查”专题。
三、调查安排
此次调查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组织实施,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
(一)组织管理
1.国务院各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标准化研究机构及所属机构下设从事标准化研究机构的调查组织和审核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所属标准化研究机构及所属机构下设从事标准化研究机构的调查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
1.标准化研究机构于9月底前登录国家标准委网站“标准化研究机构调查”专题,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上级组织管理单位审核。
2.组织管理单位于10月15日前完成对标准化研究机构填报信息的审核工作。
3.组织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标准化研究机构登录国家标准委网站“标准化研究机构调查”专题下载打印系统生成的报表,加盖本单位和组织管理单位公章后,于10月底前将书面材料报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
联 系 人:高昂
电 话:010-82262930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
邮 编:100088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